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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普洱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及《宁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要求,宁洱县组织编制了《宁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现将《宁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方案草案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共30天。

    二、公示平台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公示内容

    《宁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草案公示稿)(详见附件)

    四、参与方式

    (一)电子邮箱:pejsj@163.com;

    (二)联系地址:宁洱县茶乡路2号 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联系人:罗思兵

    (四)联系电话:0879-3232338,传真:3238661。

    (五)邮编:665199

    (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宁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方案意见建议”字样)

    五、注意事项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和沟通;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宁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草案公示稿)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7日







附件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年)

说明书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1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主要依据   1

第三条 规划原则   3

第四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4

第二章 规划 目标   5

第五条 规划目标   5

第六条 规划指标体系   5

第三章 规模预测   6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量预测   6

第八条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量预测   6

第九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7

第十条 处理及综合利用    8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9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规划   13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15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22

第十四条 管控分区   22

第十五条 重点管控点位及线路   22

第十六条 防治措施   23

第五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规划   29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监管体系   29

第十八条 管理组织架构   29

第十九条 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   29

第二十条 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   33

第六章 近期建设规划及投资估算   34

第二十一条 近期建设目标   34

第二十二条 存量治理   34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35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内容与投资匡算   35

第七章 保障措施   37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   37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扶持   37

第二十七条 土地保障   37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障   37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支持保障   38

第三十条 建立监管机制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规范宁洱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打造绿色低碳、资源循环的城乡环境,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供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修订)》;

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

10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

1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

1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13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 );

14  《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2024 );

15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16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2012 );

17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

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

19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

20  《装修垃圾收运技术规程》(T/HW00014-2020 );

21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

 

2.政策文件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 46  );

2  《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 中发〔2018 44  );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 18  );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的通知( 国办函〔2025 57  )》;

 5  《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  13  );

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云建质〔2024 79 ):

7  《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8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办法》;

9   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3.相关规划

 

1  《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

2  《普洱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

3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系统谋划,低碳转型

 

全面推进宁洱县“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锚定“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将建筑垃圾治理与绿色低碳发展深度融合,系统规划减污降碳路径。完善绿色循环体系,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高水平生态保护赋能高质量发展,打造低碳宜居城乡环境。

2.控源减量,利用优先

 

坚持“源头减量—分类回收—资源利用—无害处置”全链条管理,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施工和再生建材应用,减少源头产生。强化分类收集与高效利用,补齐设施短板,推动再生产品市场化,实现资源循环增值。

3.多元共治,协同推进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 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与监管,激发企业和社会资本活力;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协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4.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全面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循环、绿色、低碳的生态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挥单位、骨干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营造全民共建共享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源自生态环境保护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

2.规划范围

 

宁洱县行政辖区内全域国土空间,含宁洱镇、磨黑镇、勐先镇、德化镇、同心镇、梅子镇、德安乡、普义乡、黎明乡 9 乡(镇),总面积 3670 平方千米。

3.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24  2035 年,近期至 2030 年,远期至 203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五条 规划目标

 

加强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六条 规划指标体系

 

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普洱市建设“无废城市”及宁洱县建设国家绿色经济产业示范县、养生宜居宝地的相关要求,结合现状经济发展,制定近远期规划指标,共包含 4 类、9 项指标。

 2-1  宁洱县建筑垃圾规划目标指标表

序号

类型

名称

2030 年

%)

2035 

%)

备注

1

无害化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00

预期性

2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100

100

预期性

3

信息化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60

100

预期性

4

 

 

资源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65

70

预期性

5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矿坑

修复的量占工程渣土总产生量的比例)

90

95

预期性

6

拆除/工程/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50

60

预期性

7

 

 

 

减量化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20

50

预期性

8

新建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排放量( t/万平米)

≤300

≤270

约束性

9

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排放量( t/万平米)

≤200

≤180

约束性

 


          第三章 模预测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量预测

 

2025-2030 年,近期建筑垃圾总量为 16.10 万吨/年,其中工程垃圾 5.69 万吨/年,拆除垃圾 0.98 万吨/年,装修垃圾 0.04 万吨/年,工程渣土、工程泥浆9.39 万吨/年。

2031-2035 年,远期随着绿色建筑应用,施工单位与居民意识提升,建筑垃圾总量呈现减量化、资源化趋势,远期建筑垃圾总量预测为近期 80% ,建筑垃圾总量为 12.88 /年。

第八条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量预测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预测

 

预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为 10%。则预计2025 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需求量为 1.61 万吨/年;预计到2035 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量为 25.77 万吨/年。

2.建筑垃圾消纳量预测

 

建筑垃圾消纳量为建筑垃圾总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预计到 2030 年建筑垃圾消纳需求库容为 14.49 万立方米;2035 年建筑垃圾消纳需求库容为 152.79 万立方米。


3.转运调配量预测

 

宁洱县建筑垃圾全部由宁洱县自行处理,无跨区域流动。预计 2030 年,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量为 16.10 万立方米/年;预计到2035年,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量为 12.88 万立方米/年。

第九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1.源头减量措施

 

1 )优化规划编制

 

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再利用和无害处置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 )优化建设方案

 

建筑设计方案选用时采用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材和再生建材,重点考虑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利用,从建设中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3 )推广装配式建筑

 

推动装配式建造方式从公共住房向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渗透推广,引导工程建设向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4 )推进市场平衡

 

主要针对工程渣土,采用工程回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

2.源头分类措施

 

1 )完善分类标准与设施

 

细化建筑垃圾分类细则,结合宁洱县实际,对不同类型垃圾制定更明确的分类指引。

2 )强化宣传与监督

 

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进工地、进社区 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办知识讲座、设置宣传展板等形式,提升施工人员、居民的分类意识和能力。建立施工现场分类监督机制,在老旧小区和装修集中区域,推行居民自主分类+社区志愿者指导模式,逐步培养居民的分类习惯。

第十条 处理及综合利用

 

1.构建多元化处理体系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到 2030 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 60%2035 年达 65% 。其中,2025-2030 年,在县城规划建设 1 座宁洱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含建筑垃圾消纳场)采用破碎筛分、磁选分离、制砖制板等工艺,实现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储存、资源化利用。

合理利用工程渣土。依托当地矿山修复、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等项 目,优先进行就近回填利用,确保 2030 年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90% 2035 年达 95%

2.拓展再生产品应用市场

 

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如道路基层铺设使用再生骨料,公园步道、广场建设采用再生砖等,提高再生产品在建筑市场的认可度和占有率。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1.收集运输模式

 

宁洱镇、同心镇、德化镇采用直运模式,其他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转运模式。

2.分类收集规划

 

1 )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应当随挖随运,堆放建筑垃圾时,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 3 米,当超过 3 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2 )工程泥浆

 

有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泥浆池,工程泥浆应通过泥浆池进行收集,泥浆池应设置防护栏,并挂设“泥浆池危险请勿靠”安全警示牌。

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场地,实施现场泥浆脱水处置。现场泥浆脱水处置,宜配备收集管网、沉淀池、泥饼堆场等设施。

3 )工程垃圾

 

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混凝土支护构件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1)  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4 )拆除垃圾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附属构件( 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破碎后收集;砖瓦宜分类堆放。

5 )装修垃圾

 

源头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业主做好房屋装修垃圾的分类和堆放。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装修垃圾收集点,并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精装修成品住房应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商场、企业在内部划出区域作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

装修垃圾的收集实行袋装化,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木料、砂浆砖石、塑料、玻璃、金属等废料分类装袋,由居民或物业公司委托收运单位收集和运输。

装修垃圾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容纳场所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同时供收运车辆进出、回车。

b.地面应硬化,宜与场地道路同高。

c.应设置标识标牌、围挡、遮雨、消防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d.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运输线路规划

 

1 )基本要求

 

1)  运输核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在取得公安交管部门车辆运输经营许可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转运实现 100%密闭化运输,定期对运输车进行全面清洗。

2)  运输线路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其指定的区域、路线、时段进行运输。

3)  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在取得主管部门车辆运输经营许可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4.收运流程

 

1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施工阶段:工地开工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均应分类堆放;所有工程必须做到封闭施工和降尘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不定期地到工地进行巡查。

运输阶段: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由宁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超载超限、无证运输、带泥行驶、抛冒撒漏等行为。

2 )装修垃圾

 

施工阶段: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装修垃圾收集点,并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精装修成品住房应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商场、企业在内部划出区域作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

运输阶段:产生单位或物业公司事先进行申请或委托,由运输企业运至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收集、临时堆放和分拣,分拣之后的装修垃圾再运至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处置。

5.收运车辆与线路

 

1 )收运车辆

 

规划采用 4  25 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与 12  5 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的组合配置,满足宁洱全县建筑垃圾的收运需求。

2 )收运线路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属于特殊行业运输车辆,需满足以下原则

1   就近运输、减少成本;

2   允许全天收运,但限行时段和限行路段除外;

3   允许相邻城区协同推进资源化利用的跨区收运。

4   建筑垃圾收运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报审运输路线行驶,不得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路段、限行时间内通行规划未来宁洱县县域建筑垃圾收运模式为“ 限路线+ 限时”结合的转运模式。

县域建筑垃圾收运线路采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交通性干—建筑综合处理中心”线路。县域设置 3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通过分拣初步处理。由收运车辆经国道、省道、县道转运至宁洱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含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规划

 

1.布局要求

 

统筹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严格控制,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 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设置规范、管理到位。安全运行,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规划布局

 

针对乡镇产生的建筑垃圾,设置建筑垃圾转运站,规划建筑垃圾转运站与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结合设置,用地选址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规划乡镇建筑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控制在 300-1200 ㎡之间,并配备垃圾压缩设备、装卸设备、运输车辆、除臭系统、降尘设备、地磅称重设施、现场监控设施、消防设施并设置有害垃圾临时堆放点。结合宁洱县现状,建筑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10 千米范围内。

宁洱镇、同心镇、德化镇,建筑垃圾采用直运模式,直接运至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其他5 个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转运模式,考虑到共享共建,本次规划共建设磨黑镇、勐先镇、黎明乡 3 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

1)磨黑镇转运站

服务磨黑镇、德安乡、梅子镇三个乡镇,磨黑镇作为县域副中心,昆洛公路贯通东北和西南、元磨高速公路横穿境内,交通区位优势显著,且因历史古镇旅游开发项目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故在磨黑镇东部靠近高速出入口及公路旁的非居住用地设置转运站,作为三镇垃圾转运枢纽, 占地面积约 1200 ㎡。

磨黑镇转运站需配置中型装载机、运输车辆,以及小型破碎设备。对收集来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分离出来,集中存放。对于其他垃圾,进行简单的破碎和筛分处理,将不同粒径的垃圾分开暂存。对于体积较大、难以运输的建筑垃圾,利用小型破碎设备进行破碎,减小体积后再转运。同样配备降尘设备,以及污水收集处理装置,防止污水外排污染周边环境。

2)勐先镇转运站

服务勐先镇、普义乡两个乡镇,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垃圾转运站设置。勐先镇位于县域东南部,是宁洱县东南部交通节点,覆盖农业和新兴集镇建设区域,平衡东部乡镇运输距离。2025 年,宁洱县有茶光互补光伏项目在勐先镇推进,加上 日常的农村建设活动,有一定建筑垃圾产生。

勐先镇转运站占地面积约 800  ,需配备小型装载机、运输车辆,以及简易的筛分设备。筛分设备可将渣土、砖石等进行简单分离。同时,设置防尘网,减少垃圾堆放过程中的扬尘扩散。主要对建筑垃圾进行简单的分类和筛分,将渣土、砖石、可回收物等分开存放。对于渣土,可用于平整场地等;砖石可作为填坑材料等;可回收物定期清理回收。

3)黎明乡转运站

服务黎明乡,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垃圾转运站设置。黎明乡地处县域北部偏远地区,以山区为主,地形复杂,建筑垃圾产生相对分散,单独设站可解决长距离运输难题,降低物流成本。

黎明乡转运站占地面积约 500  ,需配置小型装载机、运输车辆。以及必要的防护设备。因山区道路条件复杂,车辆需具备良好的越野性能。同时,设置简易的垃圾围挡设施,防止垃圾滑落。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1.基本要求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区主管部门申报处置计划,并委托专业清运队伍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不得任意处置。

2.处置方式

 

1 )资源化利用

 

制造再生建材,生产出各种新型环保建材,实现循环经济。

泥砂分离。可将工程渣土分离出的黏土与园林垃圾腐殖质土混合制备园林种植土,实现固废协同资源化利用。

环保烧结。可将工程渣土经过环保烧结工艺处理,生产出符合《环保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 )、《环保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2014 )等标准的烧结制品,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

2 )无害化处置

 

工程回填。可将建筑垃圾处理成合乎标准的回填材料,用于路基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土地平整、堆山造景、综合管廊、矿山石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回填,减少建筑垃圾的消纳量。

固定消纳。可将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理后剩余的惰性组分进行固定消纳,实现无害化处理。

3 )环境卫生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承担清理义务,未及时清理对道路交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由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并依法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出 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设置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出入,保持进出道路、运输车辆清洁。

3.处置方案

 

引导建筑垃圾在源头减量,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用于无害化堆填处置、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其他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及工程垃圾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堆填处置。拆除垃圾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堆填处置。

1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处理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必须在建筑工地进行源头分拣,部分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后,再将剩余部分分类进行外运处理。其中可利用的优质土壤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碎石页岩等进入资源回收体系,其他剩余的渣土应优先用于城市公园绿化项目地形改造利用和部分生态修复项目,最后未利用部分则进入工程渣土填埋场进行回填。

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处理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必须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渣土等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工程渣土填埋场回填处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利用临时固定式处置设施或现场移动式处理设施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3 )装修垃圾处理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装修垃圾必须在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统一分选,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应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其他剩余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处置。

4.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选址规划

 

1)  选址要求

1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3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估算情况、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资源化利用厂还应考虑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4   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5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7   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居民居住区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 0.5 千米(不含 0.5 千米)

2)  规划选址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选址位于水碓河自然村西南侧的低洼区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城镇开发边界。拥有充足的空间,可作为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地,交通网络便捷高 ,与居  区保持安全距  ,与《  洱县 国土   总体规 2021-2035 年)》的规划选址相符。

5.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主要规划内容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由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两部分构成,总 占地面积为 10.4350 公顷。

建筑垃圾处理中心总占地面积为 8896.57  ,涵盖垃圾分拣中心、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等功能区域,主要负责建筑垃圾的分拣、处理与 日常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面积达 80459.01 ㎡,预留用地面积为 14994.74  ,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等,同时设有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以及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和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的

安全填埋与生态化处置,全方位保障处理过程的环保与安全。

 3-1  建筑垃圾处理中心规划一览表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

处理规模

用地规模(  

建设时序

宁洱县

20 万吨/年

8896.57

2025-2030 年

 

 3-2  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一览表

 

建筑垃圾消纳

总库容(m³)

有效库容(m³)

总处理规模(

吨)

用地规模  

建设时序

宁洱县

240798

216718.2

151.70

80459.01

2025-2030 年

 

1 )设施配备

 

1)垃圾分拣设施

人工分拣平台:设置一定长度和宽度的平台,配备照明设备,方便工人进行人工分拣操作,挑选出木材、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物。

机械分拣设备:振动筛、磁选机、涡流分选机、风选机等:通过不同方式,分离出细颗粒物料和较大颗粒物料、铁磁性金属、有色金属等提高资源回收的种类和效率。

2)生产加工设施

破碎筛分设备:用于将建筑垃圾进行破碎和筛分,使其成为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如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等。

制砖设备:可将再生骨料制成建筑用砖,需要配备制砖机、搅拌机等设备,将再生骨料与水泥、添加剂等混合搅拌后压制成型。

再生骨料存储仓:用于储存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以便后续加工或直接销售,一般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的筒仓。

3)运输装卸设施

装载机:用于装卸建筑垃圾和再生骨料,将物料从运输车辆上卸下或装入指定位置。

运输车辆:包括自卸卡车、密闭式运输车辆等,用于将建筑垃圾从产生地运输到处理厂,以及将再生产品运输到销售地点。

地磅:设置在厂区入口处,用于对进出厂的运输车辆进行称重计量,以便统计建筑垃圾的处理量和再生产品的产量。

4)环保设施

降尘设备:如喷雾降尘系统、布袋除尘器等,在破碎、筛分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中,通过喷水或过滤等方式减少粉尘排放,保护环境和工人健康。

污水处理设备: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沉淀、过滤、净化等工艺后,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水资源浪费。

噪声控制设施:对破碎机、装载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消声器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办公生活设施

办公楼: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用于日常管理、生产调度、技术研发等工作。

宿舍和食堂:为驻厂工作人员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6)其他辅助设施

消防设施:按照相关消防规范,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保障厂区安全。

照明设施:在厂区内设置路灯、厂房照明等设施,确保夜间生产和运输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围墙和大门:建设围墙和大门,对厂区进行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障厂区的生产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管控分区

 

宁洱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为重点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总面积为 1369.30 公顷。主要为中心城区,乡镇镇区及集中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确定为一般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面积为 52524.89 公顷,主要为乡村建设区域。

中心城区层面,综合考虑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因素,将中心城区分为重点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一般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其中将宁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中划分的城镇单元 5(核心单元)确定为重点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域确定为一般建筑垃圾环境防治管控区。

第十五条 重点管控点位及线路

 

宁洱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含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建筑垃圾收运路线( 国省干道)确定为污染环境防治的重点点位及重点线路。

重点点位:宁洱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含建筑垃圾消纳场) 3 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

重点线路:高速公路、国道 G213 G227 县道 X022 ,约 105公里。

第十六条 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与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  选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加强易滑坡地段监控,采取喷锚加固等措施;

3   施工过程中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

5   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6   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7   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 )对施工场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   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   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它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弃土报建手续,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   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2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

 

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3 )建筑垃圾转运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   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采用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

2   转运站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3   在主要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

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   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   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   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   应加强排风、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   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   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   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 6 /h ,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 ,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规定执行。

 

3.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 0.5 千米(不含 0.5 千米)。

2   厂站选址不应设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

3   厂站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 15kP/m,防止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4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消纳及资源化处置场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5   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6   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7   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8   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4.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 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 70dB,夜间不得超过 55dB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

4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   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   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5.土壤环境保护

 

1   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 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2   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3   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4   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6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7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8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9   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0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1  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监管体系

 

为满足建筑垃圾从源头管控到减量调配、运输管理、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产品交易、终端处置、监控监管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本次规划提出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及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促进建筑垃圾产、运、消、用的综合管理,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范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消纳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管理组织架构

 

明确宁洱县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宁洱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各乡镇也要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协调推进本地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

 

1.制度完善

 

1 )联合执法制度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2 )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3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城市管理局备案。

4 )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运输和生产企业进行特许经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由政府发放经营许可,每五年进行一次资质评估,规范市场监管。

5 )绿色付费和政府补贴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 ”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关制度。

6 )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推广应用制度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应用推广政策,研究政府补贴和绿色审批,创新服务,加强监管,全面推广建筑垃圾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的应用。

7 )激励制度

 

加快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财政补贴措施。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政府相关资金扶持政策范围内。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含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2.有效服务

 

1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建筑垃圾统筹处置,简化政府各部门间的建筑垃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为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及时处置提供方便。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提供必要方便,在行政审批和信息方面,实现并联和共享,及时处理合法合规的审批事项。

2 )完善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支持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导则等,及时为各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其建筑垃圾处置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效率。

3.信息化监管

 

1 )建设目标

 

在现有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县一体化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为宁洱县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2 )建设内容

 

1)   实现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

整合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并接入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使各部门共享获得的建设、运输、处置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联合执法频率和常态化,形成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

2)   实现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及时更新录入审批通过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广使用密闭性能好、信息化程度高的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的运输轨迹、密闭运输、处置流向、行驶速度等情况实时监控。

3)   实现处置场所的实时监控

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进出信息记录,实现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站、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厂三大类型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动态监控。

4)   实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

提供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服务,通过市场调节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和再生产品种类,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供需平衡,减少多次搬运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条 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数据分析和跟踪评价,指导建筑垃圾对标检查、改进提升。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对各个阶段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全过程无害化的跟踪服务。


           第六章 期建设规划及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近期建设目标

 

近期目标(2025—2030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 60%,重点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和乡镇建筑垃圾转运站建设,完善建筑垃圾收运车辆配置,加快提升全县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存量治理

 

近期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宁洱县各乡镇(街道)、河道水道两侧、公路两、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1   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   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在指定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   全面排查范围内现状建筑垃圾处置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   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5   近期结合现状城市填埋场收集建筑垃圾,待宁洱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逐步将垃圾清运至资源化利用项 目,预计3-5 年时间将存量垃圾全部清零。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逐步推行新能源车辆。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积极推进城区建筑垃圾循环化利用项目布局规划。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内容与投资匡算

 

 2030 年,宁洱县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总投资约为4450 万元。

其中,宁洱县建筑垃圾处理中心投资匡算约为3930 万元,包含分拣中心、分拣处理设备、生产车间、年产30 万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商砼站、成品储存仓库、环保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其它附属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等设施设备。垃圾转运站投资匡算约为320 万元,车辆投资匡算约为200 万元,包4 25 吨运输车、12  5 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

 6-1  近期建设投资估算表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投资匡算

(万元)

 

 

 

 

 

宁洱县建筑

垃圾处理中

分拣中心(2000 ㎡的可回收垃圾分拣中心)

520

分拣处理设备(人工分拣平台、振动筛、磁选机、涡流分选机

等)

260

生产车间(10000 ㎡建筑垃圾破碎车间、再生骨料堆放车间、

制造车间、计量传达室等)

350

生产处理设备(含建筑垃圾、泥浆固化处理等设施、破碎筛分

设备、输送带、装载机等)

500

年产 30 万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商砼站(混凝土生产线、原料库、

水泥储罐、粉煤灰简仓)

800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投资匡算

(万元)

 

成品储存仓库(1500  ,用于存放加工后的再生产品,如再生

砖、再生骨料等)

260

环保设备(降尘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施等)

200

办公室(1200  ,包含办公区、培训室、会议室、资料室、接

待室等)

100

生活用房(食堂、员工宿舍等)

120

信息化管理系统( 1 套)

120

其它附属设施(地磅、配电室、厕所等、消防设施、照明设施、

排水设施等)

 

200

建筑垃圾消纳场(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

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

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

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500

 

 

 

 

垃圾

转运

磨黑

转运站(占地面积 1000 ㎡包含垃圾压缩设备、装卸设备、运输

车辆、除臭系统、降尘设备、地磅称重设施、现场监控设施、消防设施并设置有害垃圾临时堆放点)

 

140

勐先

转运站(占地面积800  ,包含垃圾压缩设备、装卸设备、运

输车辆、除臭系统、降尘设备、地磅称重设施、现场监控设施、

消防设施并设置有害垃圾临时堆放点)

 

100

黎明

转运站(占地面积 500  ,包含垃圾压缩设备、装卸设备、运

输车辆、除臭系统、降尘设备、地磅称重设施、现场监控设施、

消防设施并设置有害垃圾临时堆放点)

 

80

车辆

4  25 吨运输车、12  5 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

200

合计

4450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建设、 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联动执法与协调机制;建立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各项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高效完成,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扶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

出台产业发展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的扶持措施,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土地保障

 

宁洱县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补助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应安排建设项目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会同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发改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支持保障


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保障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研究,要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落实规划提出的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

第三十条 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实行县级层面统筹、各乡镇属地化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对内、对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监督,实行定期督办,保障并促进建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同时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将建筑垃圾治理情况作为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