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42/20240805-00001 公开目录:公开 发布机构:宁洱县发展与改革局 2024-08-05 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宁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宁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宁洱县垃圾清运收费管理模式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为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逐步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营。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5日至9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邮箱nefgjbgs@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陈健平,3316001。
附件:关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宁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外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定价理由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数据:财政补助收入占近三年公司总收入的80%,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支出绝大部分由政府买单。目前宁洱县城城区生活垃圾产生源主要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等,现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付费方式未能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垃圾清运收费管理模式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不相符。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价格政策,充分体现让污染者使用者付费、让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
(二)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逐步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营。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先后投资购置垃圾车、处理桶等机械设备,并聘用保洁员、清运工多名,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但由于人工薪酬、油价等各种费用不断上涨,导致垃圾处理成本水涨船高,垃圾处理环节费用缺口不断加大。据核算:县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总成本为2520011.59元,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06.49元/吨,财政补助7266604.24元;2022年度总成本为3828815.69元,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57.85元/吨,财政补助7283280.24元;2023年度总成本为5490891.69元,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90.39元/吨,财政补助7094573.89元。三年平均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51.58元/吨,其中:收集成本45.474元/吨、运输成本45.474元/吨、处置成本60.632元/吨。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生活垃圾清运经营十分困难,已经影响到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逐步推进垃圾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
(三)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按照“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垃圾处理的费用,收费标准必须能够充分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近年来县城城区垃圾处理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21-2023年生活垃圾处理量分别为:23665.39吨、24255.63吨、28839.96吨,目前县城城区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低、费用收取困难,原收费标准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因此必须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适当提高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应尽的环保责任和义务,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三、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宁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总成本2021年为2520011.59元;2022年为3828815.69元;2023年为5490891.69元。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151.58元/吨,其中:单位定价收集成本45.47元/吨;单位定价运输成本45.47元/吨;单位定价处置成本60.63元/吨。
四、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标准
(一)现行收费标准
宁洱县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宁发改发〔2010〕46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1.按量收取:8.00元∕桶;
2.按户收取:8.00元∕户·月;
3.生产及服务按营业面积计收:0.40元∕㎡·月;
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0.80元∕㎡·月;
5.旅店业按客房计收:2.00元∕间·月;
6.垃圾代运费:7.00元∕桶;
7.自清自运生活垃圾的按每吨40.00元收取处理费。
(二)拟制定标准
拟制定的宁洱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一、居民 | |||
(一)常住户 | 户·月 | 15.00 | |
(二)暂住户 | 户·月 | 15.00 | |
二、非居民 | |||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桶(120升) | 7.50 | 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垃圾桶容量。 |
桶(240升) | 15.00 | ||
桶(660升) | 41.00 |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三、工商服务行业 | |||
(一)餐饮业(含农家乐、饭店、冷饮、烧烤店、烧烤摊位等) | 平方米/月 | 1.70 | 具备计量条件的,按量计收,计量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按经营面积、房间数量计收。 |
(二)娱乐业(包括茶室、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网吧、游戏室、电影院、群众娱乐活动场所等) | 平方米/月 | 0.90 | |
(三)批发零售 | 平方米/月 | 0.90 | |
(四)酒店 | 间·月 | 4.00 | |
(五)其他服务行业(美容美发美甲、理疗、洗车、汽车装饰、快递、洗衣店、教育培训机构、图文广告、维修服务类、废品回收、各类办理点、食品加工、钢窗制作等行业) | 平方米/月 | 0.90 | |
(六)临时摊点 | 按量计收,计量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 ||
四、自清自运生活垃圾 | |||
(一)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吨 | 130.00 | |
(二)自清自运到垃圾处理厂 | 吨 | 90.00 | |
(三)粪便清运 | 吨 | 80.00 | |
五、收费范围
宁洱县城城区环卫清运、收集、处理服务覆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居民户(含暂住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收费主体
县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七、征收方式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三项费用,收费主体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向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二)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或自清自运(包括建筑垃圾)至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的,由倾倒单位向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缴纳费用;交通运输业的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主体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代收。
(三)住房与门面混居的、原则上按量收费,不具备按量收费条件的,分类别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住户与单位混居的,分类别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个门面多种经营的,缴费就高不就低;一户经营多个门面的,按门面大小及类别分别收费。
(四)计费周期由收费主体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八、减免及优惠措施
(一)减免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特困户(五保户)、持有一级以上(含一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全额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福利院、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含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军属)、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二)减免优惠范围之外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住户,由本人向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核定是否给予优惠以及相应的优惠幅度。
九、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的影响分析。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拟定标准调整后,县城城区居民平均每户每年将支出垃圾处理费180元,按2023年宁洱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53元)计算,每户(3人)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0.1%。
(二)对行业的影响分析。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2021年至2023年经营支出分别为12983750.13元、14841237.42元、15515298.09元;按拟定收费标准调整后,一般居民户由8元/户.月提高到15元/户.月,年收取额约为1739520元;非居民户收费标准由8元/桶(240升/桶)提高到15元/桶,年收取额约为854100元,两项相加年收取额约为2593620元,公司经营收入将实现增长,从而减轻部分县级财政支出压力。
十、其他
(一)完善垃圾清运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垃圾清运“全流程”,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规范资金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居民树立环保观念,提高缴费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