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00032/20260108-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继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要求及“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宁洱县2024年在7个乡镇实施了332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为有效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管理问题,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有序运营,亟需出台全面、具体、可操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
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
三、主要内容
《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28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和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
(一)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1.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
2.项目申报、联审和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合法、产权明晰、实施主体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备齐申报资料,向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填写《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测算,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准入管理
1.申请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宁洱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申请程序:申请人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受理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材料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纳入轮候分配。
(三)租赁管理
1.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并及时将租赁人员名单等租赁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数额不得超过1年、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四)退出管理
1.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及时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由投资人所有,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间,不得办理改建、扩建等相关手续,仅限用于出租,严禁上市销售或以任何形式变相销售。
2.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二)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三)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四)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办理续期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取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财政、税费及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余清鸽
联系方式:0879—3234460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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