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宁洱县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推动宁洱县新阶段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有关工作要求,宁洱县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关键职责,是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活动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河湖健康生命安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建设生态农业、改善人居环境、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24〕2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云水保〔2024〕12号)具体要求,宁洱县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范围划定基本情况
宁洱县共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32148.41公顷、图斑数3125个,占国土面积的36.01%,占全县林地、草地、裸土地面积的45.28%,占全县生态红线面积的64.10%。涉及宁洱县9个乡镇89个社区(村委会)。各乡镇划定范围详见下表。
宁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统计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占比 |
1 | 德安乡 | 20045.62 | 15.17% |
2 | 德化镇 | 9213.74 | 6.97% |
3 | 黎明乡 | 12642.52 | 9.57% |
4 | 梅子镇 | 13959.27 | 10.56% |
5 | 勐先镇 | 16959.62 | 12.83% |
6 | 磨黑镇 | 22948.56 | 17.37% |
7 | 宁洱镇 | 13963.95 | 10.57% |
8 | 普义乡 | 14814.93 | 11.21% |
9 | 同心镇 | 7600.20 | 5.75% |
合计 | 132148.41 | 100.00% |
(二)执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处罚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施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其他事项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正常程序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