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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宁洱县位于云南省南部,地形复杂,立体气候明显。气象探测环境对保障观测数据准确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以往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因数据格式、时效性等问题,无法与相关部门使用的地理信息系统对接,难以结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限制气象观测站周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和活动。为保护宁洱县气象探测环境,宁洱县气象局组织开展本次划定工作,将划定成果纳入普洱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落实多规合一管理,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管控原则、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手续。

二、规划目的

气象观测数据是开展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和气象科学研究的主要依据,其数据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取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宁洱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宁洱县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宁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

三、主要内容

宁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气象观测站现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职责与管理要求。

四、问题解读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什么?

《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能够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环境有什么控制要求?

《规划》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单位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范围:

1、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分为观测场本体、控制区、限制规划区三个范围界线:

2、观测场本体: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场为25×25米范围;

3、控制区:观测场外围50米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1000米为控制保护区;

4、限制规划区:观测场外围1000米以外,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内地区为限制规划区。

(四)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是什么?

1、周围环境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④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2、障碍物禁止要求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①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④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⑤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表1 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限高

类别

仰角

观测场围栏到障碍物最近点

的水平距离(米)

与观测场同一水平的障

碍物高度(米)

国家基本气象站

50

50×tan(5°)

100

100×tan(5°)

200

200×tan(5°)

500

500×tan(5°)

1000

1000×tan(5°)

4、对影响源的限制:

表2 影响源与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

单位:米

影响源类别

国家基准气候站

国家基本气象站

国家一般气象站

铁路路基

200

200

>100

公路路基

50

50

>30

人造水体

>100

>100

50

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

>500

>500

>200

(五)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放牧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六)如果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站点或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应该怎么做?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站点。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向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新站站址必须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方可施工。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观测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