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宁不动产公〔2024〕16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宁洱县宁洱镇团结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 0879-308608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高万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宁洱镇南城尚居·公务员小区9幢2单元401室 | 宁国用(2014)第1064号、宁洱县房权证宁洱镇字第(2011)08182号 | 高国安、卢月英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