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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

一、委托依据及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宁洱县内已取得建设工程合法手续的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对在建工程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巡查抽查记录》等法律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必须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执法,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委托方承担;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由收委托方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