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索引号: | 100032/20241205-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委托单位: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魏学周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谭建东 职务:站长
为加强宁洱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在下列职能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普洱市宁洱县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履行的职能职责范围
(一)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行为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所监督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八)协助处理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投诉处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办理及区管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防雷接地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验收;
(十三)负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和抽查。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宁洱县内已取得建设工程合法手续的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建工程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巡查抽查记录》等法律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收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收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各执一份,报宁洱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滇ICP备09003894号-1 滇公网安备 53082102000114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8210018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9-3316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