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100106/20260623-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25〕16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普财农〔2026〕4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核实报送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函》(宁农函〔2026〕27号)要求,结合宁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认真推进补贴政策落实。通过补贴政策落实,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主要目标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惠民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要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认真推进补贴政策落实。要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三、补贴资金下达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25〕165号)、《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普财农〔2026〕4号),2026年下达宁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616万元,2025年宁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转2.544557万元,宁洱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2618.544557万元。
四、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地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二)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确权到户但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由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补贴对象,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补贴对象的补充说明: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耕地实际耕种者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补贴对象,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农村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补贴范围
(一)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确权到户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协议确定的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六、补贴面积和标准
以各乡镇核实统计上报的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准。补贴发放前需公示,各村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当年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额、上年度结转资金及各乡镇核准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总和测算确定。即补贴标准=(当年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额+上年度结转资金)÷各乡镇核实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七、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乡镇录入系统审核上报:2026年6月5日–12日。
(二)县级审核时间:2026年6月13日–15日。
(三)资金兑付:2026年6月16日–30日。
(四)资金兑付后公示:2026年7月1日–5日,资金兑付后进行公示。
(五)补贴工作总结阶段:2026年7月20日前,各乡镇归纳补贴工作做法经验,进行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因特殊原因不能打入上报农户社保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打入其它农户社保卡,但要签订协议或者有能证明受益补贴农户已收到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比如: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然后请各乡镇作好情况说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八、补贴资金管理
各乡镇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要求,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与金融机构间数据封闭运行,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各种粮农户手中,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严格把握补贴工作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好各方力量对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及补贴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补贴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各乡镇和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及时组织进行协调解决。
(五)抓好落实,及时兑现
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务必按方案审定操作程序,录入系统审核上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
监督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0879-3231440
县财政局 0879-3232947
附件: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 附件 | ||||||||
| 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 ||||||||
| 序号 | 补贴乡镇 | 补贴村数(个) | 补贴组数(个) | 补贴户数(户) | 符合补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 1 | 宁洱镇 | 20 | 267 | 11059 | 75827.47 | 70.21 | 5323846.67 | |
| 2 | 磨黑镇 | 10 | 138 | 5543 | 51167.76 | 70.21 | 3592488.43 | |
| 3 | 德化镇 | 8 | 93 | 3248 | 37637.87 | 70.21 | 2642554.85 | |
| 4 | 同心镇 | 10 | 138 | 4098 | 35308.05 | 70.21 | 2478978.19 | |
| 5 | 勐先镇 | 11 | 167 | 5403 | 39834.17 | 70.21 | 2796757.08 | |
| 6 | 梅子镇 | 6 | 95 | 2181 | 35124.80 | 70.21 | 2466112.21 | |
| 7 | 德安乡 | 6 | 73 | 2794 | 31875.30 | 70.21 | 2237964.81 | |
| 8 | 普义乡 | 8 | 107 | 2689 | 33169.24 | 70.21 | 2328812.34 | |
| 9 | 黎明乡 | 6 | 93 | 2509 | 32970.08 | 70.21 | 2314829.32 | |
| 全县 | 85 | 1171 | 39524 | 372914.74 | 70.21 | 26182343.90 | 结余3101.67元 | |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滇ICP备09003894号-1 滇公网安备 53082102000114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8210018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9-3316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