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用水户: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县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通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等法定定价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及宁洱国润供水有限公司运营实际,拟定了宁洱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该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宁洱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m³,不含水资源税)
调整情况 类 别 | 现行标准(2016年) |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 备 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2.00 | 2.90 |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 |
第二阶梯 | 3.10 | 4.35 |
第三阶梯 | 6.40 | 8.70 |
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6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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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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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3.60 |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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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7.00 |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 |
二、分档水量和用水定额
居民用水的水量基数、非居民用水的定额数由供水部门按照行业标准核定,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按《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发〔2019〕39号)要求执行,非居民定额内用水价格(基础水价)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
计量周期由县供水部门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用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廷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四、收费范围
凡属宁洱县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对象。
五、保障机制
(一)困难群体价格优惠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伤残军人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水按2元/m³的价格执行。
(二)大家庭用水保障
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具体增加用水基数由供水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性化减免申请
减免优惠范围之外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住户,由本人向供水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核定后,依规确定是否给予相应减免优惠。
(四)公益类用户优惠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六、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相应随其调整,原水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联动额度的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水资源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供水价格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公示收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供水价格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抄见2026年4月份水量起执行,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批复》(宁政复〔2016〕225号)同时废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