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宁洱县内户籍人员死亡的,死者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死者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宁洱县内户籍人员死亡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亲属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死者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死亡人员注销户口登记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死者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说明。死者亲属逾期未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查证公民已死亡,将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申报注销户口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材料之一。死亡证明材料包括: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宁洱县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宁洱派出所:0879-3316330
磨黑派出所:0879-3311016
勐先派出所:0879-3361007
同心派出所:0879-3351017
德化派出所:0879-3341013
德安派出所:0879-3336037
梅子派出所:0879-3331144
普义派出所:0879-3371031
黎明派出所:0879-3326099
特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