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普宁政复〔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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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026/20260408-00001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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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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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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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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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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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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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政复〔2026〕11号 |
申请人:罗恒瑜,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住址:宁洱县***************。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凤阳开发区73号
负责人:苏志国,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罗恒瑜不服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可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