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宁政复〔2026〕3号)
| 索引号: | 100026/20260323-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普宁政复〔2026〕3号 |
申请人:杨忠明,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住址:宁洱县磨黑镇***************。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洱县磨黑镇新政街119号
负责人:刘显春,职务:镇长
申请人杨忠明认为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房屋拆除重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2月25日邮寄文书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位于磨黑中学内,是1980年建成的土木结构瓦房,面积约为222.6㎡,宅基地面积为306㎡。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该房屋修建至今40多年未做增建和修补,经过几十年的风雨侵蚀,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墙体开裂、倾斜,梁柱长期被虫蛀、白蚁啃食、霉烂等因素,橡子、梁、柱已经脱节、房顶透光,瓦片脱落,险象环生,已经成为危房。
申请人多次请求镇政府想对该房屋进行重新修缮,但都被以在学校内遭到拒绝,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和宅基地为其在村里的唯一住宅,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修缮房屋,为此,申请人特意在2025年11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镇政府办公室邮寄了书面建房申请,期间申请人还多次找到镇政府领导要求对申请事项予以处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镇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具有明确的、法定的审批和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2025年云南省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也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情形,可以申请建房。
本案中,申请人属于在老宅基地上申请建房的情形,不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建房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对建房申请有法定的处理职权,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明显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已启动办理程序,未及时出具书面答复的主要原因为:1.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但申请人仅递交《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书》,申请材料不齐全。2.因开展《乡镇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群众较多,岁末年初各项任务交织,办事人员存在工作疏忽仅对申请人进行口头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3.自2007年磨黑中学扩建将原校门外移,将申请人住房圈入校园内,因申请人长期与学校共同使用学校大门进出,给学校的发展和教学秩序带来不便,磨黑镇人民政府多年与申请人协商搬迁事宜,并向其提供古镇核心区现磨黑供电所、磨黑十字街等优质安置资源作为安置地点。2024年6月,申请人同意在新区规划安置区21号地块开展建房施工,并于2024年6月24日缴纳土地成本费,县级有关部门及磨黑镇给予申请人水泥、商用混凝土等物质帮助,2025年8月,申请人位于新区规划安置21号地块房屋建盖完成,并向外发布招租公告,
二、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回应
1.关于“未答复行为违法”:我单位承认在程序上存在答复延迟,但该延迟系因,一是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二是申请人在同意置换搬迁安置,并在新区规划安置21号地块完成房屋建盖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申请原址重建,在客观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该情况进行进一步沟通明确,并非主观故意或消极履职。
2.关于“责令履行审批职责并书面答复”:我单位已实际开展审批工作,并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若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我单位愿意在指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进展说明或补正通知,以明确后续办理流程与时限。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虽存在程序延迟,但已实质推进审查,且后续将加快办理进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量。
综上,我单位对申请人房屋拆除重建申请的处理虽在程序时限上存在不足,但已积极履行审查职责,并将尽快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杨忠明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人民政府提交《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书》,邮件单号(EMS1375367053125),于2025年11月1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书;2.邮件(EMS1375367053125)签收详情。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的规定,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拆除重建审批的法定职责主体,负有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仅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前置初审、公示与报送环节,并非最终审批与答复主体,不能替代、免除磨黑镇人民政府的法定审批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书》,被申请人已签收并收悉。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未受理、未审查、未作出任何书面审批或不予审批答复,亦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说明不予处理理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口头答复以及已置换搬迁安置”作为不履行职责、不予答复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法定职责,违反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杨忠明的《房屋拆除重建申请书》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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