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普宁政复〔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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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026/20260313-00001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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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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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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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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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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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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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政复〔2026〕6号 |
申请人:曹钾楠,男,汉族,1997年07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住址:西安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号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曹钾楠不服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曹钾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宁洱店)销售的“半码垫”标注的条形码已注销、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宁洱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2026年1月2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提供的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并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举报人认为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宁洱店)销售的“半码垫”标注的条形码已注销、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宁洱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向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后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不立案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因此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