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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汉坤,男,汉族,200612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住址:山东省济宁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汉坤不服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线上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2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汉坤在拼多多平台普洱供销茶叶专营店实付2.6元购买了白茶50g后其在全国12315平台向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普洱供销电商有限公司标注案涉产品为“压紧白茶”,且使用的执行标准为白茶标准,但收到的产品并非压紧茶叶,而是普通的云南大叶种茶叶。202611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举报事项不立案的告知。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并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举报人认为普洱供销电商有限公司标注案涉产品为压紧白茶,且使用的执行标准为白茶标准,但收到的产品并非压紧茶叶,而是普通的云南大叶种茶叶,向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线索已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不立案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因此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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