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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先彬,男,汉族,19856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号码:513***************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何路,职务:大队长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凤凰路4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115作出的《关于思宁嘉苑小区(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情况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128日予以受理(于20251219日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思宁嘉苑小区消防投诉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重新开展全面、公正调查

申请人称:

(一)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在法定受理期限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反馈对举报事项作出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51115日知晓该核查反馈,现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宁洱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需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被申请人仅核查现场有2人值班,未进一步核实该2人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也未核查物业公司是否配备足够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轮班值守,更未对该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启动处罚程序,直接认定消防室未24小时有人值守举报不属实,属于认定事实片面。其二,轮班表等证据,被申请人未收集此类关键证据即作出结论,证据链严重缺失。其三,更导致应处罚的违法情形未被追责。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核查有2人值班”“楼道无杂物”“抽查室外消火栓完好就认定相关举报不属实,未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与全面审查原则。其一,消防室24小时值守需完整值班记录佐证,单次现场核查不足以证明常态化值守;更关键的是,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但被申请人仅核查现场有2人值班,未进一步核实该值班配置。

(三)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处罚职责。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全面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保护申请人对其履职的合理信赖,但被申请人不仅未全面调查事实,更未依据上述法规对聚贤物业公司可能存在的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值班力量不足、消防设施排查不全面等违法情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仅对部分属实事项下发整改通知书,属于法律适用不全面、履职不完整。同时,行政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有权必有责,被申请人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实或疑似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有处罚追责义务,其未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实质是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违背权责统一与依法行政要求。

(四)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存在瑕疵,损害申请人知情权。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遵循公开、参与原则。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未通知申请人参与,核查记录未向申请人公示,作出核查反馈后也未主动告知申请人异议救济途径,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此外,被申请人未明确整改期限与后续跟踪监管措施,违背程序正当中的程序完整性要求。

(五)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及诉请合法性合理性。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其人身财产安全,被申请人的不当核查行为可能导致消防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损害申请人及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从实质正义角度而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旨在推动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职,消除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符合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当等问题,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

一、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51113日,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吴先彬邮寄来信举报投诉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思宁嘉苑)存在违法行为,吴先彬来信称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思宁嘉苑)存在消防室未24小时有人值守、大量楼层过道及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不当且不齐全、消防值班室持证执勤人员不符合规定、值班人员与持证人员不一致、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公布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技能证书、未组织保安开展消防演练培训等违法行为;并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对聚贤物业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具体行政处理;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聚贤物业公司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案件调查进展。

接到来信举报投诉后,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1114日指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就举报、投诉事项开展核查处理。经现场核实,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有人值守,有值班记录;检查单元楼,楼层过道及楼梯间未发现堵塞情况;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未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的情况,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未发现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况;检查其他履职情况,发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培训。

对核查属实的部分,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宁消即字〔2025〕第0232号),责令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20251115日,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吴先彬,至此,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核查)基本办理完结,待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整改后完成复查。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与证据:经调查,对于当时人举报投诉属实的内容,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制作、送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于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内容,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等证据为证。

(二)法律依据:大队监督人员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对举报投诉的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规。

四、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回应

1.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吴先彬举报投诉的情况反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主张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未收集关键证据即作出认定,导致认定事实片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等主张。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大队监督人员已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对举报投诉的核查工作,对不限于举报的事项进行了检查,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等证据为证,检查的结果是客观的,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情况。

3.申请人主张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律适用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处罚职责的主张。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一是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经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大队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且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安排人员进行学习考证。二是并不是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进行处罚,未启动处罚程序是因为有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政策及要求支持,其中《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要求不得任性处罚企业;国家消防救援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落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措施。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行政,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情况。

4.申请人提出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程序存在瑕疵。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经核查,在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程序完全合法。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情况。

五、结论

综上所述,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核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吴先彬向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1.对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洱县思宁嘉苑小区存在的消防室未24小时有人值守、大量楼层过道及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不当且不齐全、消防值班室持证执勤人员不符合规定、值班人员与持证人员不一致、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公布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技能证书、未组织保安开展消防演练培训等违法行为展开全面调查;2.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具体行政处理;3.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4.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案件调查进展。

20251113日,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511141651分至1710分对普洱聚贤物业有限公司实地核查。20251115日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关于思宁嘉苑小区(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情况反馈》,内载明,经现场核实:1.现场核查消防控制室有人值守;2.楼道未堆放杂物,消防通道未乱停乱放,保持畅通;3.消火栓配套设施完善且保持完好有效;4.消防值班室持证执勤人员不符合规定、值班人员与持证人员不一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公布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技能证书、未组织保安开展消防演练培训,举报属实。对核查属实情况,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宁消即字〔2025〕第0232号),责令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吴先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宁消查通字〔20250088号《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3.呈请《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审批表;4.20250005号《宁洱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5.宁消〔20250005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6.20250005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7.2025〕第029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8.呈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审批表;9.宁消即字〔2025〕第0232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思宁嘉苑小区(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照片;11.思宁嘉苑小区核查视频资料;12.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3.关于思宁嘉苑小区(普洱聚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情况反馈;14.思宁嘉苑小区整改报告。

本机关认为: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的规定,本案中,吴先彬向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普洱聚贤物业有限公司在管理宁洱县思宁嘉苑小区中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有权对其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宁洱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吴先彬提交的《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及时受理登记,对思宁嘉苑小区开展实地核查,针对吴先彬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逐一检查核实,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对核查后发现的应当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向吴先彬书面反馈了处理情况,已经全面、充分履行了举报投诉核查处理的法定责任,并保障了吴先彬的知情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