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普宁政复〔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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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026/20260129-00004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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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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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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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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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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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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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政复〔2026〕1号 |
申请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9333206D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邦崴路1号4幢一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负责人:赵维志,职务:局长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天壁路81号。
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宁洱县公安局于2026年1月6日作出的宁公(刑)不立字〔2026〕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信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可向宁洱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