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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龙伟,男,汉族,199310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薛龙伟不服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9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5827日,申请人薛龙伟在拼多多平台滇巅茶叶专营店实付24.9购买了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香肠(玫瑰味)1袋(300g)。2025831向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香肠(玫瑰味)“非法添加玫瑰花,并且配料表造假,案涉产品中带有肠衣,无法知晓什么肠衣,但配料表中无肠衣”2025917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举报事项不立案的告知。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举报人认为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香肠(玫瑰味)“非法添加玫瑰花,并且配料表造假,案涉产品中带有肠衣,无法知晓什么肠衣,但配料表中无肠衣”,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线索已经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因此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