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行复决字〔2025〕第18号)
| 索引号: | 100026/20250928-00004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 主题词: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宁政行复决字〔2025〕第18号 |
申请人:王雨,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号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向宁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8月15日邮寄文书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5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宁洱松赞茶店。申请人认为贵局处理投诉的机构存在不作为,未依法积极组织其申请人调解并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现申请公开:1.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2.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3.你机关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
物流单号XA39441627723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6日签收,被申请人后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被复议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单号1394459979023,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内容明显不当,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中样式五“《投诉受理决定书》”的备注1注明“本决定书适用于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备注3注明“本决定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备注4注明“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
文书样式四和文书样式五规定的很清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指的是处理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可以进行公示。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投诉举报案中:1.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系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投诉案件的当事人在投诉案件中很明显有权知晓其对应的调解人员的名字和工作联系方式,申请人即投诉人可联系对应的处理人员进行咨询相关投诉案件的处理进度,和进行相关的调解事宜。申请人连称呼都不知晓更不可能如何去申请回避,如申请人知晓相关被投诉人的处理人员涉及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就可能申请回避,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为认定事实不清,其次投诉处理机构名称属于被申请人的机构设置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属于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公开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经审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既含公开的信息又含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对公开的部分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选择诉讼,对不予公开部分不服的先行选择复议救济。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但答复中统一告知“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60日内向宁洱县人民政府先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团结路5号,联系电话:0879—3232911”,系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公开内容为:1.本机关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2.本机关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3.本机关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被申请人已将本机关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等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50307XA003告知申请人,具体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中“本机关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可自主申请提出回避申请。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本机关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属于错误,经核实“本机关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属于被申请人的机构信息,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中将本机关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进行公开,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具体到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认定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认定事实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不准确,不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不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时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说已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问题并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认定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通过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雨申请公开:1.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2.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处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3.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答复:1.关于申请公开处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经审查,此项信息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现告知您信息不予公开。2.关于申请公开接收处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经审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处理该投诉时点击开始办理即为开始办理,无受理决定书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告知您该信息不存在。3.关于申请公开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经审查该信息已在宁洱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现告知您途径:网址:https://www.ne.gov.cn/info/28741/1443071.htm,标题: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邮寄进度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及邮件(编号1394459979023)邮寄进度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0506XA006);4.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附件1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e.gov.cn)主动公开了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以及证件编号等信息。
申请人要求公开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办理了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宁洱松赞茶店事项,该类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该类信息仅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中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
2025年5月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5月28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王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前答复。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并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如包含公开的信息又包含不公开的信息,需分别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对答复有异议先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7)。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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