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行复决字〔2025〕第17号)
| 索引号: | 100026/20250928-00003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 主题词: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申请人:王雨,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号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向宁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8月15日邮寄文书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5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宁洱松赞茶店。申请人认为贵局处理投诉的机构存在不作为,未依法积极组织其申请人调解并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现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4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公开你机关2024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
物流单号XA39441627723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6日签收,被申请人后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单号1394459979023,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内容明显不当,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需信息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故不予提供。《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是指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该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的目的在于避免耗费行政机关的大量精力,给行政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而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公开(已制作完成并公开)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故未公开)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经审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既含公开的信息又含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对公开的部分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选择诉讼,对不予公开部分不服的先行选择复议救济。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但答复中统一告知“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60日内向宁洱县人民政府先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团结路5号,联系电话:0879—3232911”,系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公开内容为:1.本机关2024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本机关2024年度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经核实该公开内容为“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被申请人市场监管类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不仅仅有“投诉举报案件”一类,该项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原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进行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不准确,不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不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时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说已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问题并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认定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通过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雨申请公开:1.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答复:1.关于申请公开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该信息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提供。2.关于申请公开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该信息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通过邮件(编号1394459979023)发出,于2025年6月2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邮寄进度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及邮件(编号1394459979023)邮寄进度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0506XA005)。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因该信息需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了理由。
2025年5月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5月28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王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前答复。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并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如包含公开的信息又包含不公开的信息,需分别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对答复有异议先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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