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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雨,男汉族19921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62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向宁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81予以受理(于2025815邮寄文书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6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5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宁洱松赞茶店。你局作出了执法处理,但申请人对有些信息不清楚。申请人现申请公开:1.你局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的目的是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你局依法履职的监督权”。

物流单号XA39441627723显示被申请人于56日签收,被申请人后于20256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单号1394459979023,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内容明显不当,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强化事前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根据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经审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既含公开的信息又含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对公开的部分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选择诉讼,对不予公开部分不服的先行选择复议救济。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但答复中统一告知“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60日内向宁洱县人民政府先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团结路5号,联系电话:0879-3232911”,系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55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20256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为本机关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申请人表示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规定,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经核实该信息为内部流程信息,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不准确,不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不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时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说已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于20258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问题并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认定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

20255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通过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雨申请公开:1.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其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松赞茶店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答复:1.关于申请公开“本机关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经审查,此项信息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2.关于申请公开“本机关处理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经审查,此项信息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关于申请公开“本机关处理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办理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已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公开,网址:https://www.12315.cn/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通过邮件(编号1394459979023)发出,于202562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件(编号XA39441627723)邮寄进度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及邮件(编号1394459979023)邮寄进度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0506XA003);4.云南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投诉举报办事指南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e.gov.cn)主动公开了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以及证件编号等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其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松赞茶店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行政执法流程信息,该类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该类信息仅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中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

202556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528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王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至2025630日前答复。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并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如包含公开的信息又包含不公开的信息,需分别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对答复有异议先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0307XA00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