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政行复终决字〔2025〕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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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026/20250923-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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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宁政行复终决字〔2025〕第23号 |
申请人:刘青泉,男,汉族,2000年10月2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住址:河北省***************。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号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青泉对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