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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行复决字〔2025〕第12

申请人:洪磊,男,族,19929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洪磊不服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的结案反馈,通过书信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63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5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结案反馈程序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59日作出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的结案反馈。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312日通过全国1231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并查处商家违法行为。202559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故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以及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举报权利和公民的监督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举报其核心点还是追求其核心私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被申请人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法定得到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以及监督违法行为的请求权利同时也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认定相关事项不违法直接针对申请人救济认定的事实产生不利认定即也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二)未列明作出的终止调解,未明确列明法律依据应视为适用依据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41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载明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说了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对此投诉终止调解,未列明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中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的具体哪种法律规定终止调解的情形未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适用依据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中只说出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却没有列明第二十条中具体哪一项不予立案的情形,很明显回复内容不当,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四)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不服其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的条款,属程序违法。申请人通过多方网站、论坛、政府官网、线下走访等方式查找救济途径,并且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被申请人此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此次回复未全面履行投诉和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有:1.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产品交易截图。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53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方式投诉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易武古树红茶”涉嫌存在标签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投诉请求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313日作出受理决定,派出执法人员根据消费争议情况进行核查,于59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全国12315平台回复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该问题并不导致平台回复在实体及程序上的违法,所带的后果是申请人有权自知道该回复内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行政复议。平台回复于202559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6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说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合理合法。

1.经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心所执法人员核实,被投诉人名称为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注册住址为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那柯里村,实际经营地址为宁洱县宁洱镇,并于当日要求商家及时下架抖音平台上销售的标签标识不对的茶叶产品。

2.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申请人在投诉件中提出的投诉请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电话联系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并组织调解,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店铺为网络经营,因工作需要,近期不在本地无法进行现场核实。202559日,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12315投诉举报中心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核实,消费者购买的茶叶属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委托普洱宇生茶厂加工生产,售卖产品名称为“云南易武古树红茶”,外包装标签标识名称为古树晒红,执行标准为GB/T22111,情况属实。

本局多次建议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和解,商家表示不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协商,但表示消费者可直接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因商家提出的回复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依据,故表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对此投诉终止调解。

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投诉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指对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云南易武古树红茶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标注产品名称、错标产品执行标准行为的处理结果,仅为告知,对你提出的投诉请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回复不存在关联性,不存在回复内容不当行为。

三、申请人申请请求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程序违法情况不属实,经核实,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为申请人202531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方式进行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202559日对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作出的决定为终止调解行为,非申请人所述的结案反馈。截至2025312日,申请人共投诉127次、举报36次,可知申请人已明确投诉举报区别,故意表述为被申请人20255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结案反馈程序违法,申请撤销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上编号:1530821002025031241525979的结案反馈,前后存在异议,故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认定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材料;2.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陈述材料;3.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202559日询问笔录;5.付款证明单。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洪磊于202536日在抖音电商平台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处购买294元的云南易武古树红茶(晒红)。2025312在全国12315平台向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1.生产厂家普洱宇生茶厂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没有红茶的类目,违法《食品安全法》122条第2款的规定;2.执行标准GB/T22111为普洱茶的执行标准,并非红茶GB/T13738”,要求依法组织调解退款并赔偿、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2025313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20255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回复处理意见:1.对消费者“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的诉求,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联系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协商和解,商家提供了《被投诉陈述》,表示不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协商,但商家表示消费者可直接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投诉终止调解。2.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云南润峰普洱茶”销售的云南易武古树红茶存在存在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知悉自己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后,提交了《被投诉的陈述》,下架抖音平台上销售的标签标识不对的茶叶产品。鉴于普洱润峰茶业有限公司知悉所经营销售茶叶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违法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交了进货单据、供货方证照等材料,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查,本机关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

1.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产品交易截图。4.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材料;5.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陈述材料;6.普洱润峰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202559日询问笔录;8.付款证明单。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人洪磊的投诉单,该投诉单中还包含有举报的内容。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了处理,并在办结反馈中对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了回应。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仍然可以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因此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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