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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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026/20250620-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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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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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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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宁政行复不受决字〔2025〕第14号
申请人:王雨,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宁洱县宁洱镇茶乡路15号
负责人:朱春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雨不服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王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答复意见2025043”,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雨在宁洱松赞茶店进行了消费,在过程中发现宁洱松赞茶店存在相关信息与公示信息不符的情况,涉嫌存在未按照登记时的注册认缴资本进行足额缴纳、虚假获得市场主体登记等情形。2025年5月3日向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王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仅因在宁洱松赞茶店消费,在过程中发现宁洱松赞茶店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遂向被申请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本案申请人不属于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合法的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作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