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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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127/20251230-00001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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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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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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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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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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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水务局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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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宁洱县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推动宁洱县新阶段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洱县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报告》,宁洱县共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32148.41公顷、图斑数3125个,占国土面积的36.01%,占全县林地、草地、裸土地面积的45.28%,占全县生态红线面积的64.1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宁洱县境内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宁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宁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附件1.宁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docx】附件【附件2.宁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