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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洱顺宁医院

  址:宁洱县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陶东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82158963948XT

违法事实:宁洱顺宁医院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执法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宁洱县民政局作为宁洱顺宁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 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二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三是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是《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民政发〔2023〕20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县县级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政民发〔2024〕10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宁政民发〔2025〕4号)》;二是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县级登记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结果公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县级登记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果公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县级登记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结果公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三是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建议给予宁洱顺宁医院撤销登记的证明;四是办案执法人员对宁洱顺宁医院登记地址实地核实情况等书证。

本机关认为,宁洱顺宁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予以撤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洱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年9月16日

单位地址;洱县国有资本运营中心三楼(宁洱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879-323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