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42/20250116-00002 公开目录:公开 发布机构:宁洱县发展与改革局 2025-01-16 名称:宁洱县勐先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背景和政策依据 发文字号:
宁洱县勐先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工作背景
勐先镇位于宁洱县城东部,距县城26公里。全镇辖11个行政村,其中镇政府所在地和平村共有879户3441人,全年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730吨。近年来,随着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集镇规模不断扩大,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由于环卫资金来源有限,卫生费收取率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垃圾清运经营十分困难。
为规范全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逐步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更好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勐先镇人民政府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人民政府关于勐先镇制定集镇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函》(勐镇函〔2024〕33号),接函后,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定价程序,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定价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外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