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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宁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工作背景

宁洱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向居民、非居民用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应尽的环保责任和义务,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2010年首次制定处理收费标准以来,之后近15年时间一直未对县城城区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近年来随着人工薪酬、油价等各种费用不断上涨,垃圾处理成本水涨船高,处理环节费用缺口不断加大。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生活垃圾清运经营十分困难,已经影响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弥补成本,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有必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202496日,县住建局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关于转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宁住建函[2024126)》,接函后,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定价程序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定价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外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