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7〕103号)精神,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有关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有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构建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村(居)儿童之家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配置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推进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中0—18岁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不当)儿童等。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和是否有居住证的限制。
三、主要任务
依据民政部有关儿童层次与类型划分规定,针对我县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基本生活保障。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对于重度残疾及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照规定上浮20%水平实施临时救助;对于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乡(镇)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各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生活费申请条件的儿童,按照相应生活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的要求,按择高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择一享受。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残联
(二)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优先列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等渠道支付费用。针对特殊需求,加快推进医疗费用支付、异地就医制度等改革,让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看病就医更加便利。积极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用问题。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救治工作逐步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有需求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残联
(三)基础教育保障。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分门别类把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困境儿童就学。坚持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各级财政加大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增加学前教育资源,让困境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增加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数量及提高困境儿童九年教育巩固率等支持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努力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确保困境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易学实用、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为困境儿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保障困境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对滞留在本县救助保护机构内尚未在本县落户的儿童,基于保护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同等享受上述教育保障政策。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四)监护责任保障。强化父母家庭是抚养监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划定片区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联系儿童其他法定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临时抚养,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由民政部门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可以重新履行监护责任或找到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及时将儿童送返家庭抚养,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原来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同时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工作。对被依法收养儿童,要建立健全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关爱和安全保护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安全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有针对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有效保护,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组织、强迫、教唆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违法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要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六)成年后持续保障。困境儿童成年后,应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在就学及就业、住房、安置等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其尽快步入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直至毕业;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到龄孤儿,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妥善安置;强化到龄孤儿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到龄孤儿,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到龄孤儿,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优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到龄孤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对于机构养育的孤儿,到龄后儿童福利机构要尽快帮助其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困境儿童工作网络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财政、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县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在民政部门或分别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站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县人民政府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做到有岗位承担职能、有人员落实任务、有经费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专职人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按困境儿童类别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在乡(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的议事日程,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在保障困境儿童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现有条件及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开展好村委会(社区)儿童之家建设。
儿童福利督导员。各乡(镇)要将儿童之家作为服务困境儿童的新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形式,做到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至少选配1名村民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之家管理人员),依托儿童之家负责本区域内儿童的日常工作。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收集汇总上报本区域内困境儿童信息,掌握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对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开展探访、政策宣传,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咨询、转介等服务,解决儿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广泛吸纳志愿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志愿者,为本区域内儿童及家庭开展服务。省财政通过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各乡(镇)要统筹解决儿童福利督导员所会同需劳务补助。同时,积极探索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各乡(镇)解决儿童福利督导员劳务补助的问题。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儿童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计、教育、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落实相关职称评定政策。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儿童寻亲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和办理困境儿童落户手续。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此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建立儿童科学评价机制
要将困境儿童信息统计纳入现行《宁洱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统计制度,各乡(镇)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困境儿童建立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做好困境儿童信息统计工作。要完善儿童成长与福利需求监测和发现机制,明确监测和发现的主体、内容、渠道和方式,并根据当地自然地理、联络条件等情况,制定有关的信息递送制度。要建立健全帮扶制度,根据本地的资源供给现状,综合考虑困境儿童的数量、需求情况,及时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
(四)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
要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按照规定,将城镇中废弃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存量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整合改造成儿童之家等福利机构,增加服务供给,努力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全县每年不低于5%的社区建立儿童之家,到2020年,全县城市社区儿童之家全覆盖,50%农村社区至少建立1所儿童之家。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有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序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颖洁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 科 县民政局局长
酒 蕾 县妇联主席、妇儿工委副主任
成 员:马艳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翔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欣溶 县教育局副局长
孔 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田 芳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彩莺 县国资委专职副主任
杨春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会保险局局长
罗鸣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方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周时香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李 晖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春翠 县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 平 宁洱镇镇长助理
杨 华 磨黑镇副镇长
傅柄元 勐先镇副镇长
邱会程 德化镇副镇长
李碧蕊 同心镇副镇长
邱光轩 梅子镇副镇长
刘秋刚 普义乡副乡长
王美璎 德安乡副乡长
沙志强 黎明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孔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日常巡视观察、报告、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推进。将促进困境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宁洱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统计监测评估,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及动态监测,做到科学、及时、客观反映困境儿童工作情况。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福利服务平台和推进儿童之家新平台建设,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专业化培训,支持和鼓励更多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工作的学习,加强与高校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促进儿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借助现代传媒扩大宣传面,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县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宁洱县困境儿童分类
2.宁洱县困境儿童情况登记表
3.宁洱县困境儿童汇总表
4.宁洱县困境儿童监护转移或替代照料审核表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