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改变丧葬陋习旧俗,倡导文明绿色祭祀,净化城乡环境,防范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在公共场所等区域焚烧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道路、河流沿岸、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纸扎物、香烛等祭祀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民政、交通、生态环境、公安、水务等相关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

二、禁止在烈士陵园、月牙潭公墓和乡(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内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纸扎物、香烛等祭祀用品。确需焚烧祭祀用品的,须在焚烧池等指定区域进行焚烧。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辖区内主管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纸扎物、香烛等祭祀用品。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森林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四、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群众文明祭祀;广大群众在办理祭祀活动中要树立厚养薄葬的理念,推行以鲜花祭祀、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络祭祀、丝带祭祀等新时代移风易俗的祭祀方式缅怀先人。祭祀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清明节期间到烈士陵园、月牙潭公墓和乡(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祭祀的群众,请尽量选择错峰祭祀,减少祭祀陪同人员,减少在公墓逗留时间,避免人员聚集。进入墓区的人员自觉接受体温测量,自觉接受“普洱健康码”扫码管理,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